目前,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4.4亿辆,按照国际4%~6%的报废比例平均水平,未来我国每年的汽车报废规模是相当大的。老旧汽车不及时报废会加剧空气污染,报废汽车处理不好又将带来安全和环保问题。
1月30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作出了重大政策调整。“这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,也必将对汽车产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。”在2月22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表示。
苏州二手车回收
绿色优先,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
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,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内容。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长,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。
“原来的《办法》在2001年发布,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7年多,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新的情况,这次修改的内容很多,修改的力度很大。”王炳南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,新的《办法》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,突出了市场配置资源,突出了绿色发展理念,突出了公共服务。
长期以来,由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,有毒有害污染物成为拆解的“副产品”,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隐患。
“新通过的《办法》最大的制度创新就是突出绿色发展。”王炳南介绍,为鼓励老旧汽车报废,根据新修订的《办法》,报废机动车的价格将由双方自主进行协商。这将有助于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速度。
针对报废汽车回收整体行业环保水平比较低、一些企业随意处理一些危险废物、固体废物的问题,新通过的《办法》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,明确了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、设施设备、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。
新《办法》坚持开放发展理念,取消了原《办法》中不符合现在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的一些规定,强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。比如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,允许“五大总成”再制造利用,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。这些开放松绑举措,必将有助于吸引更多资本进入,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。
“五大总成”可再利用,汽车报废将提速
允许将报废机动车的“五大总成”(发动机、方向机、变速器、前后桥、车架)再利用,是新《办法》的重大突破。
国家大力发展再制造,汽车零部件是再制造中一个核心环节。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是再制造企业获得稳定旧件来源的主要渠道,过去“五大总成”只能够作为废金属回炉的规定成为再制造一个法律上的障碍。新的《办法》规定,拆解的“五大总成”具备再制造条件的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。这项规定也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,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。
“通过调整回收拆解的价格,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,将会给新车消费置换出空间。消费者把一些需要报废的汽车及时报废,对新车消费、二手车消费都会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。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指出。
同时,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调整,删去原来的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规定,主要强调环保等各方面的标准要求。新旧企业、内外资企业标准一致,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。通过这样的标准调整,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,对报废回收行业提高技术水平会产生重要作用。
按照最严格的要求、最严格的标准管理
允许把报废机动车的“五大总成”再回收、再利用,如何保证安全?如何防止拼装车“死灰复燃”?
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,2001年制定原来的《办法》时,主要考虑解决的问题是防止报废车、拼装车等上道路行驶,危害道路交通安全,危害人身安全等问题。因此,为了确保安全,当时对报废车“五大总成”零部件的管理采取的措施是非常严厉的,只能够作为废钢铁交给冶金企业进行回炉。
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,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,汽车已经进入了家庭消费的时代,现在拼装车的问题已经不再突出。”张要波介绍,为了确保安全,防止拆解的报废车“五大总成”等零部件用于制造拼装车等危害安全的活动,这次修改当中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:一是要求拆解企业只能够把“五大总成”交售给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企业,从接受“五大总成”零部件的主体上把关;二是国务院主管回收拆解的部门将建立回收信息系统,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如实记录“五大总成”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、型号、流向等各种信息,并上传到回收信息系统,“五大总成”等零部件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,可有效防控风险;三是有关部门还将制定配套规定,对“五大总成”的交售工作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,为确保安全再增加一道制度屏障。
“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,必须按照最严格的要求、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。新的《办法》通过进行行政处罚、停业整顿、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,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。”王炳南强调,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,新的《办法》规定要建立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,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。同时,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。 |